
欧冠盘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 欧冠盘口: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21 年11 月省建设厅制定印发了《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2021〕12号)(以下简称《导则》),在试行一年的基础上,省建设厅经全面调研、充分论证,对《导则》作了调整,修改后的《导则》于2023年6月16日印发。欧冠盘口:于2022年8月发布的《欧冠盘口: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遂政办发〔2022〕24号)部分条款与《导则》不再适配。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制度的作用。我局按规定程序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以便后续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浙建保发〔2023〕69号)《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推进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加快解决搬迁集聚农民住房问题的通知》(浙建保函〔2025〕132号)《省建设厅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推进“浙有善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建保函〔2023〕136号)等文件要求,需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三、文件依据
(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
(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门令第162号)
(三)《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
(四)《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浙建保发〔2023〕69号)
(五)《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浙江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79号)
(六)《省建设厅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推进“浙有善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建保函〔2023〕136号)
(七)《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推进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加快解决搬迁集聚农民住房问题的通知》(浙建保函〔2025〕132号)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7号)
(九)《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25〕5号)
(十)《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家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加快解决搬迁集聚农民住房问题的通知》(丽建便函〔2025〕39号)
(十一)《欧冠盘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欧冠盘口: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遂政办发〔2022〕24号)
(十二)《欧冠盘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欧冠盘口:县发展和改革局、欧冠盘口:县财政局、欧冠盘口:县民政局关于公布<欧冠盘口: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遂建设〔2022〕164号)
四、文件执行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以及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五、主要内容解读
(一)准入对象方面的调整
在原有保障类型基础上,增加“搬迁进城农民”类型家庭。
(二)准入条件方面的调整
1.户籍方面的变化
取消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低收入家庭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具有本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3 年(含)以上且实际居住”的条件设置,调整为“具有本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
2.住房条件的变化
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低收入家庭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中关于无转让住房记录年限从“5年”调整为“3年”;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认定条件的调整
(1)取消城镇居民申请公租房取得本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年度限制,调整为“申请人具有本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
(2)将单身居民单独申请公租房的最低年龄限制从“35周岁”调整为“25周岁”。取消结婚、离婚的年限限制;
(3)取消申请人的成年未婚子女、离异(或丧偶)未拥有监护权的单身子女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的年龄限制;
(4)取消与申请人(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父母在共同申请时取得本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年度限制,调整为“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且父母二人中至少一人有本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4.劳动关系条件限制的调整
(1)扩大新就业无房职工纳入保障对象范围,调整为“申请人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本地注册市场经营主体,且已在本地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2)取消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类型申请人在本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条件限制,调整为“且已在本地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三)实物配租优先安排对象的调整
增加优先安排对象类型并调整部分对象类型的表述,调整为“无赡养人的老人、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一至二级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退役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及其配偶、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英雄模范、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城镇低收入帮扶家庭、二孩及以上家庭等”。
(四)实物配租退出管理的调整
修改公租房承租人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情形,调整为“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腾退的,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五)其他内容的调整
根据保障条件的变化对申请时提交材料作对应调整。对文件中的机构名称、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六、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自2025年12月12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欧冠盘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陈昊鹰
联系电话:0578-8521088